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原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桥子信用社主任、富佳信用社主任唐殿普因犯高利转贷罪、违法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四十万元。
具体来看,2012年8月间,唐殿普与另一被告人李某经合谋,在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某信用社,采取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2390万元,并将该笔贷款以每月3%的利息转贷给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经查,唐殿普、李某从中获取转贷利差8804385.49元。
2012年4月至6月间,唐殿普、李某经合谋,采取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在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获取贷款1600万元,二人将该贷款中的300万元以每月5%的利息转贷给王某1。经查,唐殿普、李某从中获取转贷利差395883元。
也就是说,通过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从银行获取贷款,通过高利转贷的方式,唐殿普、李某获取转贷利差共计920.0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6年,唐殿普就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拘留。唐殿普因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唐殿普、李某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构成高利转贷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最终,唐殿普因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二十五万元;原判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四十万元。李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二十五万元。
并追缴唐殿普、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二十万零二百六十八元四角九分,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